好古敏以求之者也

胡先辅发表的《文学之标准》一文告诫人们,对于儒学思想中的仁义及性善论等命题需在人文 主义意义上作复杂的理解。他指出:“孔教虽主性善,然不过以为人性具有为善之端倪。而要以克己 复礼、博学审问慎思明辨为工夫。故孔子曰: ‘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未如丘之好学也。’ 又云:‘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其自叙学业之经过,自十五志学,至四十始能不惑, 至七十始能从心所欲。以孔子之圣,尚须修省如此也。”于是曾子有 “十目所视,十手所指,其严乎”以及“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感觉与态度,对自我修省十分重 视,不敢有丝毫懈怠。这是对儒学的性善论所进行的人文主义阐析:虽然人性中有“为善之端倪”, 但需要以“克己复礼”的精神和“博学审问慎思明辨”之功力加强自我“修省”,而不是一任“性 善”因素的自由发展导致滥情的情感主义或人道主义。以这样的视角看待孟子的仁义观,得出的结 论也大致相似: “孟子虽言性善,然不过以为恻隐之心、羞恶之心,人皆有之,各具仁义礼智之 ‘端’而已。且孔子虽言仁义,而鲜以之并举。至孟子则仁义为连属之名称,正恐时人误以不合于义 之仁为最高之道德标准耳。孟子与告子义内义外之辨,盖告子以为义者不过社会习尚之表示,孟子则 以义为内心自制之表现。孟子胜于告子者以此。”孟子所谓的仁就是发挥人所 固有的性善的端倪,然后以“内心自制”之“义”进行人文主义的把持。如果按照告子的理解,将 把持“仁”的那种“义”当作社会习俗与风尚等等外在的道德约束,则必然流于人道主义、自然主 义或情感主义。除了论及孔子、孟子、曾子等先贤的人文主义理念及告子的论辩而外,胡先骗还列举 了同样给儒学传统命题带来争辩的荀子的观点。荀子在性善与性恶这样的命题上偏离了儒学传统的轨 道:“荀子鉴于战国时代人心之险诈,风俗之浇漓,故极主性恶之说,而以为‘从人之性,顺人之 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由此得出了“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 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的结论。但是,荀子的这个结论与孔孟的儒学传统观念在人文主义意 义上完全是殊途同归:以人文路数和道义礼数调节人的性情。无论是孔子、孟子还是苟子,甚至 “无论古今中外之圣贤”,“未有以人性自来即能止于至善者也”,他们强调的都是用人文主义的思想 法则改造或拯救人性。 , 吴宓和他的学衡派同仁面对儒学的博大精深和人文主义思想的丰富复杂,异常坚定,同时也是非 常准确地把握住了人文主义克己修省的精神原则,并以此与世俗社会更加易于接受的人道主义相区 别。因此,吴宓等人所坚守的儒学人文主义,集中地表现在与人道主义相对的理论层面;由于与人道 主义、自然主义、浪漫主义的对垒是新人文主义的本质特征,因而也正是在这一理论层面,吴宓等人 的儒学人文主义体现出了人文主义的本质倾向。 需要指出的是,学衡派文人并不都像吴宓、胡先辅这样能够清醒地辨别人文主义与人道主义概念 的差别;只有对白璧德新人文主义有深刻濡染的人,才能从儒学理论出发,在相对于人道主义的准确 意义上阐论和弘扬人文主义。对于那些并未接触或接受新人文主义的文人来说,即使能够契合人文主 义的相关思想法则和精神原则,也未必会敏感地关注和防范人道主义对人文主义的可能含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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